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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付小姐
邮编:23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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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客体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需要提供的材料

涉外作品登记
1. 涉外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
2. 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
3. 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4. 作品自愿登记作品说明书
5. 作品样本(一份 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6. 代理委托书(可下载)
7.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国内作品登记
1. 作品登记表
2. 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
3. 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4. 作品自愿登记作品说明书
5. 作品样本(一份 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6. 代理委托书(可下载)
7.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表
1. 填写本表时应使用中文简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并确保字迹清晰、工整。
2. 需选择的栏项,请在□或○中划钩。
3. 当在表格某些栏的选项选择了“其他”项时,应在其后写出具体情况。
4. 各栏填写时具体要求如下:
(1) 作品名称栏的“中文”项必须填写,当作品无外文名称时可不填写“外文”项。
(2) 创作类型栏中,若选择“原创作品”时,“原作品名称”或“原登记号”两项可不填。
(3) 创作形式栏中在选择了单独创作、合作创作、委托创作的同时,可选择职务作品。
(4) 作者、著作权人、申请者栏应注意填写全称,不可使用简称、别名等。
(5) 申请人栏所填必须是权利人之一。
(6) “代理人”须是经申请人以委托书形式正式委托的代理人。
(7) “提交文件清单”请根据申请时所提交文件情况选择并填写。
5. 无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签章,此表所填内容无效。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
申请者为个人时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者为法人时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作品说明书
用以描述作品的创作目的、使用用途,其独创性所在的文字材料。

(四)权利归属证明
当申请者是权利继受者时,应提交相应的权利变更文字证明材料。

(五)作品样本
作品的样本应提交一份,如:手稿、照片、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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