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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

1.商标异议的概念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异议即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其核准注册的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律行为。

2.异议的期限
  商标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册效率,《商标法》设定了异议期限,即自申请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3.异议申请书件
  ①商标异议申请书, 
  ②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
  ③内容完整的商标异议理由书。
  ④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事宜的,应出具商标代理委托书。

4.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要求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进行伪造或篡改;证据应当与异议理由或试图证明的事实具有相关性。

5.商标异议的实体问题
  商标异议的实质是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表达反对其注册的主张,异议人应当陈述被异议商标为什么不应核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即叙述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与此相对应,商标局异议裁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据异议双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来判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商标异议所涉及的主要实体问题:
  (1)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2)侵犯驰名商标权益
  (3)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
  (4)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5)商标相同近似与商品相同类似问题
  (6)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7)恶意抢注行为

 6.异议裁定之后的程序
  异议裁定发送双方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即告生效。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按照《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二、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来看,商标评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商标审查、商标异议的后续程序,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同时商标评审也有着一定的独立性,商标确权纠纷,即有关商标权确认与归属方面的民事争议,主要通过这一程序来解决。商标评审既有着一般法律制度、程序的共性,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如何通过商标评审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及其他权利,制止不正当注册商标行为。

1.商标评审的评审范围
 (1)商标驳回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撤销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商标争议:当事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

2.申请商标评审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6条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依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不同,对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人。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商标局异议裁定中所列的当事人,可以是异议人,也可以是被异议人。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注册人。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商标评审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一旦错过了法定的期限,就意味着丧失了按照评审程序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3.评审申请书件
 (一)驳回复审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二)异议复审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三)争议申请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四)、撤销复审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4. 异议裁定之后的程序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所作出的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有关该决定、裁定之起诉信息的,视为有关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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