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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叫停“国家机关专供”
国家工商总局叫停“国家机关专供”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8/10/17 【点击次数】13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凡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但监测发现,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通知各地,凡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应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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